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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观焦点:专家:明知不合理低价旅游自愿参加、在事后又以此投诉的,应不予受理

2023-06-01 03:07:39 来源:全联旅游业商会


(相关资料图)

转自旅业网

今年是首部旅游法颁布施行十周年。治理和打击零负团费的内容被视为旅游法的 最大亮点,然而十年过去了,从实践看,旅游法对于零负团费的治理效果非常一般。特别是受疫情的影响,旅游业发展中不合理低价游、诱骗游客购物和消费等现象仍然存在,甚至愈演愈烈。为此,及时修法、加大对“不合理低价游”惩处力度的呼声不断。 一些业内专家认为,修改旅游法的一个重点,应进一步完善关于“不合理低价游”、强迫消费有关制度。另外, 治理不合理低价游不能仅考虑对旅行社的监管,还应该从购物店的角度去进行监管。同时,对于明知不合理低价旅游自愿参加、在事后又以此向旅游行政部门投诉的,应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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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合理低价游”综合施治,除了旅行社还应监管购物店

作为我国首部旅游法,旅游法十分注重保障旅游者的权益。旅游法的主要内容都是围绕保护旅游者权益设计的,不仅在总则里有若干原则性规定,而且专设了旅游者一章,在旅游经营、旅游安全和旅游合同等章节中,都贯穿了对旅游者 权益保护的理念。这其中,治理和打击零负团费的内容更是被视为旅游法的最大亮点。 旅游法将零负团费称为“不合理低价游”,是指团队旅游的价格低于出游成本的价格且没有合理理由,认定标准是团队游价格是否低于地方旅游行业组织公布的基准价的30%。 然而十年过去了,从实践看,旅游法对于零负团费的治理效果非常一般。 尽管旅游监管部门曾多次对其采取声势浩大的专项整治行动,但此种模式却依然没有消除,甚至愈演愈烈。强迫游客购物等事件屡有发生,导游因游客未能乖乖掏腰包消费而辱骂游客的视频更是经常冲上热搜。为此,及时修法、加大对“不合理低价游”惩处力度的呼声不断。一些业内专家认为,修改旅游法的一个重点,应进一步完善旅游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不合理低价游”、强迫消费有关制度。 “要彻底解决零负团费这个旅游业的难题,首先要解决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分析不合理低价旅游缘何蔓延至今,文化和旅游部法治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文化旅游法规中心副主任王天星认为有多种原因,包括旅游者消费意识不够成熟、旅行社行业竞争过于激烈、旅游执法不够严格以及地方政府保护等多方面因素,但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存在旅游目的地的地方保护主义。因此,治理不合理低价游,首要的就是地方政府必须坚守政府本位和宗旨,相关政府部门切实履行好法定职责,对于旅游中出现的强迫购物、出售假冒伪劣商品、诱导购物、虚假标价等行为,根据情节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严格执法,构成犯罪的,应当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对于明知不合理低价旅游自愿参加、在事后又以此向旅游行政部门投诉的,应不予受理。文化和旅游部法治专家委员会委员、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文化和旅游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胡斌认为,“不合理低价游”的说法本身值得商榷。从市场的角度看,零负团费作为旅行社的一种经营模式,主要通过购物回扣来弥补团费,因为团费低,市场需求很大。虽然旅行社的这一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但由于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相关部门力量有欠缺,导致是否有回扣等无法查实,所以实践中确实存在认定上的困难。鉴于此,胡斌建议,在修改旅游法时,针对“不合理低价游”,应考虑建立跨部门的协作机制,在设定罚则时将市场监管部门作为行政执法主体纳入进来。 “总之,治理零负团费不能仅考虑对旅行社的监管,还应该从购物店的角度去进行监管。”胡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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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对新业态新问题作出回应,从多个方面对旅游法作出调整

在线旅游、民宿、数字文旅、沉浸式剧本杀……近些年,旅游行业出现了诸多新的行业发展趋势。 “修改旅游法应当对新业态作出及时回应,这是修法重点内容。”胡斌认为应从多个方面对旅游法作出调整。 首先,明确新业态的法律地位,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许可,建立一定的制度规范。其次,对涉及新业态民事关系的制度,要充分衔接民法典的规定,妥善设计与新业态相关的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解除以及侵权责任承担、自甘风险免责等系列制度。最后,从游客权益保障角度规制新业态。例如,明确游客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老年人的非数字化服务和残疾人的无障碍服务、在线旅游的执法管辖、自助游的救援及费用等问题。 此外,还应充分引入标准作为软法治理的手段。“在法律制度尚不成熟的情况下, 以‘标准+合规’的方式对新业态进行补充规制。换言之,只要达到标准的要求就认为已经做到了法律上的合规。对高风险旅游项目的安全监管就可以用这种方式。”胡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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